質疑「方言」必要性之人對「方言」與「得救」關係的疑問
有質疑「受聖靈以說方言為明證」的人提出疑問:「還未受聖靈、說方言就去世
的嬰兒是否不能得救?」。言下之意是,既然聖靈是「得基業的憑據」(弗一14)
,受聖靈若以「說方言」為明證,則已受洗、未說方言就去世的嬰兒豈不是「不
能得救」?
教會對「未受聖靈」嬰孩離世能否得救已有解答
其實這問題教會已有解答,TJC總會《教牧資源網》中級班教材第七課:聖靈教
義比較(二)的「作業指導」問題就是:「受洗後的嬰孩,如果沒有受聖靈而離世
TJC教材的解答如下:
1.如果斷定他沒有受聖靈,因而不能得救,是否他所受的洗禮無效?如果認為
他所受的洗禮有效,卻沒有受聖靈,是否未受聖靈也能得救?
2.聖經說,聖靈是神應許要賜給選民的(路廿四49;徒一4,二33;弗一13);
這應許,連嬰孩也有分(徒二38~39)。
3.憑著這應許,受洗後的嬰孩在離世之前必受聖靈;雖然他不懂如何求聖靈,也
沒有說方言的現象。
「聖靈」禮物的應許也是給我們的「兒女」
教會的解答已很明確,我僅略作補充:
徒二38-39說:「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
的聖靈。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領受「所賜」的聖靈,原文就是
「禮物」(dōrea)聖靈。且徒二39說,這「禮物」的應許不只是給我們,也是
給我們的「兒女」。
「受洗」後,神兒女的身分毋庸置疑
嬰兒既已接受洗禮,就如舊約嬰兒在「出生剛滿八天」接受割禮一般,是已經歸
入神的名下,已是「神兒女」的身份。雖然還未得到「額外印證」神兒女身份的
聖靈(羅八16: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但兒女的身份毋庸置疑。
臺北淡水丁姊妹的見證
台北淡水的丁姊妹四十歲高齡懷孕,順利生產後,孩子卻檢查出患有「愛德華氏
症」,此病多數在懷孕早期即會自然流產,即使出生後半數會在一週內死亡,百
分之九十在一年內死亡(詳參《聖靈月刊》381期,2009年6月)。
撐過心導管手術,緊急為新生兒施洗
面對心臟有問題、還有食道閉鎖困難的新生兒,丁姊妹仍是本於尊重神所賜的生
命,全力救治這僅一千多公克的孩子。在撐過心導管手術後,她也不忘「受洗」
的急迫性。明知離開保溫箱及維生系統,嬰孩有失溫風險,依然憑信心乘救護車
到車程一小時的淡海施行大水洗禮及洗腳禮,再飛車回醫院。
在世雖僅三天、雖連母親都未懷抱過,眾人確信已在主懷
這孩子在回到醫院二個多小時後被主接回。雖然只有短短三天的生命,雖然只在
人間留下一個「可以想念的名字」,但所有經歷此事件的人無不堅信,這連母親
都未懷抱過的孩子,已經安然在主懷裡。
要以嬰孩未領聖餐推翻「聖餐禮」嗎?
難道有人要說「不喫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沒有生命在你們裏面。喫我肉
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約六53-54),質疑這孩子沒領過
聖餐,所以沒有主的生命、末日不能復活嗎?我們要因此「特例」,因「事實上
的困難」,推翻聖餐禮與得救的關聯性嗎?
以方言為明證的聖靈是天國基業的「頭期款」
嬰孩還未能說出方言,印證他已領受神所賜「禮物」聖靈,所以不能得救嗎?保
羅在以弗所書一14說聖靈是「憑據」(質、訂金、頭期款、抵押品),被聖靈感
動說出方言正是印證這「訂金、頭期款」的確實性。
對於「受聖靈、說方言」的應許唯憑「信心」支取
神以方言的明證「印證」聖靈這「禮物」,這是神的恩典,我們唯有感謝領受,
並憑信心「支取」這「應許」,透過聖靈這「頭期款」,「預嚐」天國基業的福
分。
神將天國「頭期款」及天國的基業「一併給付」給離世的嬰兒
至於已受洗未及領受聖靈、並以方言證明的嬰孩,主的應許也不落空。主的旨意
既是直接將其接回,自會將「天國的憑據(頭期款、訂金)」連同「天國的基業」
兩者「一併給付」給這已是神兒女的嬰孩。我們難道還和神爭辯,這嬰孩「生前
」沒有領到天國基業的「頭期款」,怎能享受天國福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