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趕出教會」不是「除名」嗎?回應「聖經沒有除名」的誤解

宣稱TJC十周年專刊沒有「除名」已被證明「不符事實」
前一篇文章提到,近日被教會紀律處分之人的「親戚」囿於私情、為袒護
被處分人在網路發文質疑「除名」制度,他宣稱十周年紀念刊「並無除名
只有革職」已被證明「完全不符事實」。事實是,TJC成立不到十年,
依照聖經實施「除名」制度,十週年紀念刊的「規章」、「細則」更
明載對離道背教、犯至死之罪、傳異端、破壞本會統一者「革除(除名)
以免「敗壞全體」(請參考:〈《十週年紀念刊》沒有「除名」只有「革職」?以
事實澄清對TJC歷史的錯誤認知〉http://rawlstjc.blogspot.tw/2015/05/tjc.html)

「革除」就是被「逐出教會」,「禁止相交」的「除名」
保羅要求哥林多教會「實施紀律」,把亂倫的信徒「趕出去」(林前五13)
呂振中譯本對exairó(趕出去)的翻譯正是「革除」。極具權威的《基督
教聖經與神學詞典》對Excommunication的翻譯也是「革除教籍」,都
一致證明了TJC早期規章、細則上「革除」的實質內涵就是「禁止相交、
禁領聖餐、逐出教會」的「除名」。

引自《基督教聖經與神學詞典》











不知「趕出教會」就是「除名」,竟說聖經裡「沒有除名」
這位質疑者另一反對「除名」的說法是「聖經上教會裡也沒有除名之事件,
只有趕出教會及致死的罪的記載」。這又是完全「不懂聖經」的「外行話」
「趕出教會」其實就是「除名」天道《聖經新辭典》就引用太十八17
他像外邦人」、林前五13「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多三10
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來說明「開除會籍」(Excommunication)
意義。

引自  天道《聖經新辭典》
















「看他像外邦人」就是「逐出教會」,外邦人的名字「在生命冊上嗎?」
天道《聖經新辭典》並強調「倘若犯罪的人仍然沒有悔改的表示,他就要
逐出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十八17)」。主內Happy醫師就非常
正確地指出「外邦人和稅吏名字有在生命冊上嗎?-這不是要教會除名
?」。華神前教授康來昌博士在《馬太福音查經》更說:「外邦人和稅吏就
沒有得救的人,不在聖約之內,不在被神揀選的團體裡面的人,也就是
他像一個基督徒聖餐沒有分,我們看他像一個外邦人一樣」。
引自   天道《聖經新辭典》

















楊約翰長老:「棄絕教會」就是「棄絕主」,若不醒悟當「棄絕革除」
Michael Green在《聖經信息系列:馬太福音》同樣說「如果那犯錯的人不肯
聽從教會的勸告,那麼,教會惟有請他離開讓他成為教會以外的人,就好
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楊約翰長老在《聖經要道》就引用太十八17-18強調
「順從教會就是順從主,棄絕教會就是棄絕主」。楊長老在《教牧學》更說:
若被警戒仍不醒悟就當棄絕革除,免得全體受累」。

保羅「趕出去」就是「看他像外邦人」,是「靈裡不跟你有交通了」!
保羅因為深知耶穌吩咐教會必須「實施紀律」的真意,所以面對哥林多教會
「姑息」亂倫信徒時,就提醒哥林多教會,他們有「審判」的責任(林前五
12),並強調「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原文krinó就是審判)了行這事
的人」,要求他們必須「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五13)《新約及
早期基督教文獻希臘文大詞典》就說「趕出去」的原文exairó意思是「
某人從一組人中排除在外或除去」,《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則說「保羅這
引自申十七7: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和主耶穌「看他像外邦人(
17)的原則是完全一致的。華神前教授康來昌博士在《哥林多前書查經》
同樣說:「你跟我們不能有來往你要來坐在那裡,我們看你像一個外邦人
,你也不能領聖餐..我們靈裡不跟你有交通了。這個是教會的懲戒」。
引自 《新約及早期基督教文獻希臘文大詞典》










蔡梅曦傳道:要把惡人從教會「剔除出去」!除名核心意義在「中止相交」
聯總退休傳道蔡梅曦博士在《哥林多前書釋義》也強調對這惡人教會要「將
從教會中剔除出去(林前五2),一如舊約時代『將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申十三5、十七7b、十九9、二二20-25)」,說明了此一「紀律處分」
要把被「除名」者「排除在教會團契之外」,這也是為何保羅強調「這樣
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林前五11)「除名」的核心
意義就在「中止相交關係」,所以約翰長老同樣吩咐對那否定耶穌是成了
「肉身」(和世人相同、有血有肉的「人」)、傳敵基督「假道」之人,「
要接他到家裡,不要問他的安(約貳10)

引自蔡梅曦《哥林多前書釋義》









不和「閒懶不做工」者交往只是令其羞愧的「暫時性措施」
質疑「除名」制度者又引用帖後三14-15「若有人不聽從我們這信上的話,
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
」,他說「如果除名還能勸他如弟兄嗎?」。這又是「不懂聖經」的說法,
這裡保羅既說「勸他如弟兄」,就證明這位閒懶不做工,反專管閒事之人(
後三11)所受的「處分」並不是被「趕出教會團契之外」的「除名」,這裡
的「不和他交往」是「暫時性」的措施,為的是「叫他自覺羞愧」(帖後三
14)權威釋經學者馮蔭坤也在《帖撒羅尼迦後書註釋》說「本段沒有用
那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在保羅心中,這人仍有弟兄的身分,仍是教
一分子」。事實上,今日教會也不會僅因閒懶、白吃飯就把弟兄「除名」。
引自馮蔭坤《帖撒羅尼迦後書註釋》









「除名」不是末日審判,是清除「壞疽」避免感染健康「肢體」
質疑者說「生命冊上的名字只有主耶穌有權柄刪去」,這話只說對了一半
一是他混淆了教會「紀律處分」和「末日審判」「除名」的目的在「維護
教會聖潔、護持真理不被扭曲、保護信徒不受異端及敗德行為感染」,簡單
講就是:清除「壞疽」,以避免感染健康的「肢體」。所以保羅要求哥林多
教會實施紀律時特別強調「豈不知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林前五6)
,但這位質疑「除名」者竟質疑保羅的判斷,不遵照使徒的吩咐「把舊酵
除淨」(林前五7),反為了私情縱容「感染源」在教會中繼續存在、發酵
引自 林前五6







藉口「除名權」在主耶穌,執意不聽教會,生命冊能「留名」嗎?
教會的「除名」雖不是直接刪除「生命冊」上的名字,但聖經說得很清楚
,「未曾污穢自己衣服的」、「得勝穿白衣的」名字才「不從生命冊上塗抹」
(啟三4-5),至於那「不潔淨的,並那行可憎與虛謊之事的」名字更不在「
羔羊生命冊上」(啟二一27)。當教會按照主耶穌的話、聖經的真理「勸戒」
硬心「不聽教會」(太十八17)、「不遵行天父旨意」(太七21)的人,名字
能留在「生命冊」上嗎?藉口「除名權」在主耶穌,卻繼續「逆」著耶穌
的命令而行,執意不聽教會「規勸」,名字真的不會被「塗抹」嗎?
引自 啟示錄二一27







「天上也要綑綁」的「背書」證實「地上除籍,天上除名」確有依據
事實上,耶穌在說完「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太十八17)後,
立刻強調教會所綑綁的「天上也要綑綁(太十八18),耶穌升天前更是吹
氣「應許」賜下聖靈,說「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二十
23),這都是說明,若是「頑梗」不服從教會「出於真理的勸戒」,以致被
「逐出教會」,此一出於聖靈感動、合乎真理的「紀律決定」,耶穌也加
背書從這角度看,「地上除籍,天上除名」這話確實是有聖經根據
警戒所有被教會勸誡者不要「一意孤行」,「故意」犯罪,銷滅聖靈
的感動,讓自己最終走到「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的地步(來六6)

「悔改的心」是神所賜,若與神的生命「隔絕」還能在「生命冊」上嗎?
質疑除名者說「你確信神已經不給他任何悔改的機會了?」,他其實不懂
「悔改的心」是神所賜,提後二25就說「或者神給他們悔改的心(
參徒五31)。以賽亞先知說「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賽五九2),保
羅也說效法外邦人「放縱私慾,貪行種種污穢」之人是「與神所賜的生命
隔絕了」(弗四18-19)。按照約翰的說法,犯「不至於死的罪」,若祈求,
主必將「生命」(原文zóé)賜給他(約壹五16),那犯「至於死的罪」
人,約翰的立場卻是「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與神的生命「隔絕」,
還能在「生命冊」上嗎?

真沾上「毒品」能憑自己的「意志」回頭嗎?「悔改」這麼廉價嗎?
耶穌說犯姦淫的嚴重性是可能「叫全身丟在地獄裡(太五29)這罪是
否「至死」?保羅說「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林前六10),又說「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結黨、紛爭、異端..
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加五21),他更說「無論是淫亂的,
是污穢的..在基督和神的國裡都是無分的(弗五5)這些可能導致「
與神國無分」、「不能承受神的國」的罪是否「至死」?明知這些罪就
「毒品」沾不得,還要「藉口」至死的罪「不明確」,或暗示犯甚麼
都能「悔改」,麻醉主內軟弱的肢體去嘗試主已明言「行這事不能承
神的國」的罪,害人沉淪嗎?真沾上「毒品」真的能憑自己「意志」
回頭嗎?「悔改」真的這麼「廉價」嗎?

沒有那種「不聽教會」,卻能被神接納的「假」悔改!
退萬步言,原本因「不聽教會」、情節嚴重被「逐出教會」之人,若「例外」
蒙神憐憫賜給他生出「悔改的心」(不是猶大犯罪後那種無法「懊悔」的後
),也不是證明教會「除錯人」反而是神藉著教會的「除名」,讓被處分
之人「醒悟」、「悔改」。且這「悔改」的前提,依然是接受教會當初本於
真理的「勸告」,真實「回轉」。「若是不聽教會」就「逐出教會」,並且
最終可能導致「天上除名」的原則依然沒有改變。沒有那種「不聽教會」
卻能被神接納的「假」悔改!

加爾文:根據主的話語懲罰人的罪,就是支援教會的健康
教會必須「實施紀律」,嚴重者予以「趕出教會」(除名)不只是主耶穌親
口的吩咐,使徒也如此「實踐」。此一明載於聖經的真理,不但TJC明白,
所有正統基督教也都完全認同。宗教改革家加爾文就說:「保羅一聽到這樣
嚴重的罪,就立刻將他除教」,「根據主的話語懲罰人的罪,就是支援教會
健康」,「教會之所以從她的交通當中排斥犯姦淫的人、淫亂者、小偷、
強盜、紛爭的人、做假見證的人,以及其他犯類似嚴重的罪的人,不過在
執行主所交付她的權柄」,「為避免有人藐視..對人的除教..主親自宣告
..他們在地上所做的,在天上也受認可(《基督教要義》第4卷,加爾文出
版社20072)

馬丁路德:如果容許犯罪的信徒領聖餐,他就有分於這人的罪
校園《當代神學詞典》對Excommunication(革除教籍)的定義說得很清楚
,就是「教會對犯罪又不肯悔改之信徒所施的懲罰,就是把他逐出教會」,
並說明「犯大罪的接受『重度革除會籍』,這人被逐出教會」、「實際上是
全從信徒群被割離了」,該詞典並引用另一位改教家馬丁路德說「如果牧
容許犯罪的信徒領聖餐,他就有分於這人的罪」。
引自  校園書房《當代神學詞典》













教會若不裁判,等於「宣告自己不是教會」
今天教會的問題其實就在於「紀律鬆弛」,太想當「八面玲瓏」、「不得罪人
的濫好人」,以至於「有分於這人的罪」。筆名杏仁子的主內同靈說得很好:
是神的教會就會有權柄,因為聖靈與教會同在。這是跟隨著聖靈能力而來
有真理作準繩能赦罪、定罪」、「宣告自己過去、現在、將來,都不能作
裁判,等於說自己從來都沒有權柄同在,意即:宣告自己不是『教會』!
(請參考:〈昔在、今在、永在─談教會權柄的認知〉聖靈月刊411期,201112
http://www.joy.org.tw/holyspirit.asp?num=7877)
引自杏仁子〈昔在、今在、永在─談教會權柄的認知〉

避免從「錯誤的解經」導出「坐視罪惡在教會內蔓延」的惡果
杏仁子在同一篇文章說「他(保羅)向哥林多教會懇切地重申主耶穌對教會的
交付,並殷殷告誡:不要放棄教會的權柄任由教會內犯罪的信徒敗壞、影
響全體」。今日質疑除名制度者,正是從「錯誤的解經」導出「坐視罪惡在
會內蔓延」的荒謬結果
引自杏仁子〈昔在、今在、永在─談教會權柄的認知〉

知名宗教改革信條:若容忍罪惡,「神的憤怒就要臨到教會」
普受改革宗、福音派基督徒重視,1646年完成的《韋斯敏斯德信條》教會
必須「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團的酵」、「避免神的震怒,必須實行教會懲戒
他們容忍惡名昭顯和剛愎的犯罪者來褻瀆神的聖約和這約的印證,神的憤
就要臨到教會」。
引自 《韋斯敏斯德信條》

楊約翰長老:實施紀律,保持聖潔,教會就「得真神的同在」!
但願TJC不會走到「神的憤怒臨到教會」的地步,而是如楊翰長老在《教
牧學》所說的「除了有特別的情形之外(太十三27-30),若握有犯罪的事實,
就當要開除,以為會眾之鑑戒,保持教會的聖潔,得真神的同在」!(有關
「紀律」的教會立場,請參考李迪銘傳道〈教會的權柄與懲戒〉,聖靈月刊364

後記:對於這位質疑除名制度者身為「親戚」護短「人之常情」原本視為
       一時情緒抒發,不擬回應。惟他4/255/35/45/6四度貼文,內容
        雖大同小異,所言卻不合聖經。為免同靈心生疑惑,不得不擇要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