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十週年紀念刊》沒有「除名」只有「革職」?以事實澄清對TJC歷史的錯誤認知

「受情感左右」的袒護雖不忍嚴厲苛責,但仍需本於事實「澄清」
這幾天有被教會紀律處分之人的「親戚」YM粉絲官網發文質疑教會的
「除名」制度。親戚「胳膊向內彎」、袒護自家人的文章,原本難昭公信。
只是即使是出於私情,我們仍能諒解人「受情感左右」的軟弱,雖其所言
不合聖經,仍不忍太過苛責。也相信萬事互相效力(羅八28),藉著這樣的質
疑,或許反而可以讓更多同靈了解「紀律」的實施確實是合乎聖經,也是
主耶穌對教會的心意。

宣稱「十週年紀念刊」沒有「除名」規定「與事實不符」
這位質疑者首先說:「十週年紀念刊上的規章細則並無除名只有革職」。他
所說的「十週年紀念刊」就是1937TJC上海總部發行的《TJC總部十周
年紀念專刊》。十週年紀念刊是TJC1917成立「20年」代表性的刊物,
對於了解TJC「制度」沿革自有參考價值,但這位質疑者所說:該刊的規
章細則「並無除名只有革職」卻完全不符事實。本文就先從TJC的歷史,
回應質疑者對「除名」制度「完全錯誤」的說法。(對該作者其他錯誤說法
的回應,請參考:〈「趕出教會」不是「除名」嗎?回應「聖經沒有除名」的誤解
http://rawlstjc.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0.html
(參〈猶大賣主未被「除名」,證明除名錯誤嗎?〉http://goo.gl/GDzEaQ)

紀念刊「白紙黑字」明載「如有背道行為」經勸戒不改,應「革除」!
事實上,十週年專刊第24頁清楚記載1928第四次大會議定的規章
77條「本會信徒,如有背道行為,經勸戒一二次不改者,應開長執會議
革除之,以免敗壞全體」。第42頁同樣記載1930第六次大會改正的
規章,第95條先規定「本會應備信徒之名簿」,第99條則規定「本會信
徒如有離道行為違背本會規章與細則時,經勸戒一二次不改者,應開
長執會議革除之,以免敗壞全體」。此一新規定除在「離道行為」之外,
增列「違背本會規章與細則」此一「構成要件」,也讓我們得知,至遲在
1930年教會就已要求必須設置「信徒名簿」

1928年起,第四、六、七、八次大會所訂規章均有「除名」規定
47頁記載1932第七次大會改正的規章,第63條同樣規定「本會信
徒,如有離道行為及違背本會規章與細則時,經勸戒一二次不改者,應開
職務會議革除之,以免敗壞全體」。第54頁記載1934第八次大會改訂
的規章第63條ㄧ樣是「革除」以免敗壞全體。

「革除教籍」的用語,證明「革除」就是今日的「除名」
「規章」所用「革除」這字,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就是「除去、開除
,且這用語也剛好被普遍使用「革除」教籍上。盧龍光博士所主編、
極權威的《基督教聖經與神學詞典》對Excommunication的翻譯就是「
教籍」,且定義為「禁止他們與信徒交往,不許參與教會禮儀,或將
逐出教會」。保羅要求哥林多教會把亂倫信徒「趕出去」(林前五13),
呂振中譯本對「趕出去」原文exairó的翻譯正是「革除掉」。因此,該用
語雖與今日習用的「除名」略有不同,但義與效果是一致的,都是為
避免敗壞全體」所採取「開除」「中止相交關係」「隔離」措

早在85年前「傳異端、破壞統一」就已納入TJC「除名事由」
62頁所記載1930年公布的TJC細則,則比「規章」作出更細緻的規定
:第56條「信徒有離道背教之行為者革除之」、第57條「信徒有褻瀆聖
犯至於死之罪革除之」、第58條「本會長執靈胞有傳異端破壞本會
統一之辦法者革除之」。第66頁記載1932年改訂的「細則」第64-66條重
申了1930年細則的規定,另增第67條「藉教取財革除之」。從「細則」
的規定我們也看出,早在85年前「傳異端及破壞教會統一」就已經納入
教會除名的「事由」。

對「革除」規定「視而不見」,反拿「革職」混淆視聽
如前所述,十週年專刊上規章、細則如此多次明載的「革除」規定,其實
就是今日之「除名」,這位質疑者卻「視而不見」,反拿「長執」之「革職」
(按規章定義指「永遠取消其職權」)混淆視聽。他本於「錯誤認知」
以為「除名」是今日TJC的「新」發明,實則,此一教會「紀律」的規範
,非但不是新發明,反而很早就成為TJC重要「制度」的一部分,並且從
短短幾年內,大會對除名「事由」的「明確化」、「細緻化」,更加證明TJC
早期工人、代表早就有「高度共識」,藉「除名」規範「維護教會紀律」
的決心。

早在真道傳入台灣當年,聖靈工作最興旺時,TJC就已有「除名」規範
其實,若參考TJC三十年紀念專刊》,對信徒的「除名」更早在1926
的「TJC更正萬國教總章」第18條就出現,明定「凡違背聖經及本會規
則者,經合法之勸戒不聽後,從嚴懲戒,並以外邦人視之」,這一年正是
TJC傳入台灣的同一年,這「除名」的規定迄今已實施近90,且是
TJC1917立會以來不到10年,「聖靈工作」最興旺的階段就已明載於
教會的規章中,證明TJC成立後,確實是在聖靈帶領下,很快就認識到
依照聖經在教會實施「紀律」的必要性

藉口「魏保羅未獲啟示」,卻在「耶和華譯名」立場上「雙重標準」
這位質疑者說「耶穌並無啓示魏保羅除名的道理」,彷彿除非魏保羅
「得到啟示」,否則就不是真理按照自訂的這種標準,則這位質疑者
根本不該反對「耶和華」譯名,因為魏保羅非但沒有得到啟示該「禁用」
耶和華譯名,還多次使用「耶和華」這名。如此自打嘴巴的「雙重標準」
也反證他這種說法根本不能成立。

「除名」真理早「一次交付」聖經中,專刊則是這真理的「顯明」史
教會必須實施「紀律」以維護聖潔與真理純淨,這真理早就「一次交付」
(3)在使徒所見證的這本聖經之中。所以,魏保羅在這方面未獲啟示不
是問題TJC既是聖靈同在的教會,則在聖靈帶領下,自然會視教會需
要「感動」其他工人,認識「早已存在」聖經中的此一真理,且一定會
有「共識」。十週年紀念刊上規章與細則有關「革除(除名)」的多次記載
,則清楚證明了這「一次交付」的真理,在TJC初期歷史中「顯明」的
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