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饒恕七十個七次是反對「除名」嗎?兼評反除名者對TJC歷史及聖經的「粗糙」誤讀

「引用歷史」提出建議的前提,是對歷史作出「正確理解」
「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道理。但要從歷史中獲
智慧,前提對歷史做出正確的理解。若是一知半解,或是對歷史加
扭曲達成個人目的,非但不能從歷史獲益,反而是對歷史的「誤用」

宣稱TJC歷史規章「沒有除名」遭踢爆,仍未「謹慎」面對史實
質疑「除名」的被處分人親戚,先前宣稱《十周年紀念刊》沒有「除名」
,很快就被「踢爆」不符事實。遺憾的是,他沒有因而「謹慎」面對史實
,反而繼續「硬抝」(請參考〈《十週年紀念刊》沒有「除名」只有「革職」?以事實
澄清對TJC歷史的錯誤認知〉http://rawlstjc.blogspot.tw/2015/05/tjc.html)

「革職」和「除名」本就是「兩回事」,只有他自己搞不清狀況
他在最新回應中,引用1930年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議決革去張巴拿巴
(殿舉)之負責及長老之職,並除名,不得再認為本會之靈胞」之紀錄說:
「以上證明革職並不就是除名」。事實上「革職」和「除名」本來就是
「兩回事」,只有他自己搞不清狀況,無視十週年紀念刊中「規章」在
「革職」處分之外,尚有「革除」(除名)處分。他所引用教會對張巴拿巴
的處分,就是「革職」並同時「除名」最好的案例。

「代議員會」審查原案是同意對張巴拿巴「革職」
《三十周年紀念刊》就完整刊載了大會對張巴拿巴的處分書,當時「總部
審議會」向「第一次代議員會」提出的原始提案予以「革職」;「按本
規章第三十七條辦法,判定張巴拿巴革職,宣佈罪狀,俾眾週知,此後
本會,不得稱其為長老,亦不得接待之」。「代議員會」審查後「對總
部之以革職懲戒張巴拿巴,認為適當」。

代表大會一致認為僅「革職」不足儆效尤,決議「革職」並「除名」
但提交「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後,出席代表一致認為總部審議會並代
議員會,以革職處分張巴拿巴,尚屬從輕懲戒,不足以儆效尤」。於是全
體代表決議:「革去張巴拿巴(殿舉)負責及長老之職,並除名不得再為
本會之靈胞」。

「革職」、「除名」規定各有「規章」依據
對張巴拿巴「革職」所引用的本會規章第37,指的就是1929年「第五
次大會」改正的規章第37條「總部對於各國各地本會長執之懲戒,有分
革職停職兩種,重者革職永遠取消其職權」。至於大會所議決的「
」,引用的則是第97條「本會信徒如有背道行為,經勸戒一二次不改
者,應開長執會議革除之,以免敗壞全體」。

張巴拿巴獨攬大權時期就有「除名」規定,非同工反張「量身訂製」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929年「第五次大會」規章之前就有「革除」信徒
的規定。在1928年「第四次大會」改訂的規章第77條就規定信徒背道經
勸戒一二次不改者「革除之,以免敗壞全體」。此前皆是張巴拿巴獨攬
總部大權時期,說明了「革除(除名)」規定並非總部同工後來為反張所
「量身訂製」

處分張巴拿巴的「決議」證明大會認知「革除」就是「除名」
從「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對張巴拿巴的「決議」也可確認,在全體大
會的認知裡,歷次大會改正規章中的「革除」其實就是「除名」,所以
「決議」直接就說「除名」,並強調「不得再為本會之靈胞」

1922年長沙「本會」反對除名的規章不是「全國代表大會」議定
之前筆者已經指出,1922湖南長沙本會增補的教規第37條:「除名出教
不合真理,猶大賣耶穌,主尚且不責備他,亦沒有趕他出教」,並不是
「全國代表大會」所議決的「規章」學者唐統天也在《TJC歷史史蹟考》
說「這五大綱62條,是“長沙本會”擬定的,不是全國代表大會議定的,因
只能放在湖南真會史中敍述」,這位質疑除名者竟毫無常識的說「似乎
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1930)違背了1922年長沙大會的規章」,豈有中央法
規牴觸地方規章之理?

把長沙「本」會改成「大」會,是「誤植」還是「誤導」?
此外,十周年紀念刊上「原始文本」的記載是長沙「本」會,清楚說明
是「地方教會」長沙本會1922年以「武昌大會」所議定15條加以擴充、自
訂的規章,影送各會參考,對各地教會並無「拘束力」。這位質疑者卻
寫成了長沙「大」會這是「筆誤」,還是「故意」誤導?企圖讓讀者
誤以為這教規是全國「大會」所議定?此一錯誤,還連續貼了兩次
真的是無心的「筆誤」嗎?即或是「筆誤」,指控第六次臨時大會處分
規章違法這嚴肅的問題,可以如此「草率」嗎?

「地方細則不可違背大會」,第二次全體大會「打臉」長沙本會自訂規章
事實上,1924長沙第二次全體「大會」這真正「代表大會」所議定
六大綱94條,根本不採長沙「本」會所自訂的那一條「不合聖經」的第
37條教規,並且還頗有「針對性」的在第10條規定「全國大會所立規章
,各處教會應當遵守外,其各省風土不同,得以另立細則,總以不背大會
規章為要」,狠狠打了長沙「本」會1922年這「自訂」規章一巴掌

質疑除名者引用的規章自始違反「大會」規章,卻「顛倒黑白」胡說一通
長沙「本」會自訂的第37條,不但「不合聖經」,也違反了此後全國代表
大會所訂「大會規章」有關信徒「革除(除名)」的規定,依1924年長沙第
二次全體「大會」規章第10條地方細則「不背大會規章為要」的規定,
自然無效。這位質疑者竟還「顛倒黑白」,胡說1930年臨時全體大會違背
1922年長沙本會的規章。

不謙卑下苦功,只想藉歷史達成個人目的,只怕最後只會「出糗」
近幾年來,有些人對TJC只是「半調子」,不過看了幾本書,就假「歷史」
之名,「以古諷今」議論教會的政策或教義。教會的政策不是不能討論,但
如果對做為討論基礎的TJC歷史是「一知半解」,或根本是「錯誤解讀」,則
這種「假冒權威」、實則「外行」的「政策指導」,只會「誤己誤人」
YMTJC歷史的議論就是如此,去年413日他在巴黎教會宣稱張巴拿巴和
張靈生「這兩人並沒有低頭受洗」,馬上就被踢爆與歷史不符不願謙卑
好好對歷史下長期苦功,急於「利用」TJC歷史材料達成個人目的,只怕
最後都會像YM一樣「出糗」(請參考〈張巴拿巴與張靈生有沒有「低頭」受洗?
以「事實」檢驗楊昱民對洗禮教義的質疑〉http://rawlstjc.blogspot.tw/2014/05/ym.html)

康來昌:「紀律」規定是「原則」,「勸戒和懲戒」的做法和饒恕不衝突
回到此人質疑除名的理由,他引用耶穌所說的當饒恕「七十個七次」(太十
22)來質疑除名,卻無視這段記載是緊跟在「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
邦人」(太十八17)「除名」規定之後。華神前教授康來昌博士就說「這
裡的七十個七次,是你的態度,一種憐憫人的態度、一種謙卑的態度、
一種不自義的態度」,但「做法前面的這些做法(指出他的錯、若是不
聽,看他像外邦人)前面的作法也是原則」。

康來昌博士:饒恕不是不糾正、那不是愛他,饒恕要建立在「懊悔」上
康來昌博士很正確的看出,所謂「饒恕」不是「不指出弟兄的錯」,耶穌
的教導不是如此。康博士強調「你就單單他錯了就饒他,那不是愛他
那真的會姑息養奸」,他說「照次序來講,你先勸誡他,他若懊悔你就饒
恕他,饒恕要建立在懊悔上」,「太十八21以下和上面(紀律處分)不衝突
內心不是不肯饒恕的態度,有時需要嚴厲的責備,甚至讓他受到教會的懲
」。

路加福音十七章「若懊悔就饒恕」證明康來昌解讀正確
事實上,路加福音的「平行經文」也印證了康博士此一解讀的正確性
路十七3-4說的正是「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勸戒他他若懊悔,就
饒恕他。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又七次回轉,說我懊悔了你總要饒
恕他(請參考黃靈立,〈包容與縱容〉,聖靈月刊336期,20059月號,

饒恕和除名沒有矛盾,當屢勸不聽,始終不懊悔,耶穌的吩咐就是除名
所以,耶穌「饒恕」的教導,和「除名」(看他像外邦人)的規定,一點也
沒有矛盾。饒恕的前提是「回轉」、「懊悔」。聯總退休傳道蔡梅曦博士
《路加福音釋義》也說「人家有過錯,得罪我們的地方,我們當以愛心
指正,婉言勸戒」。所以,寬恕不是「不勸戒」。當「屢勸不聽」,始終
不懊悔、回轉時,耶穌的吩咐很清楚:「看他像外邦人(除名)」,這完全
沒有違背「寬恕」的道理。

曲解「趕出教會」不是「排除異己」,主張除名只要「會籍註明」
此人又說,保羅的「趕出教會」原意「.完全沒有排除異己或處置不聽話
者之意」,他並且引用帖後三14-15「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
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主張不必「除名」,只要
「記下他」,「如會籍註明」

張冠李戴,帖後三14-15不是「除名」,卻和林前五13混為一談
這根本是「張冠李戴」,前一篇文章早已說過帖後三14-15的案例不是「除
名」處分,因保羅說「勸他如弟兄」就證明了這遊手好閒、不做工的人只
是接受「暫時性」不和他交往的處分,質疑除名者卻和林前五13的「趕
出去」混為一談(請參考〈「趕出教會」不是「除名」嗎?回應「聖經沒有除名」

「趕出去」原文就是徹底「排除在外」的「除名」
好好讀讀哥林多前書的各家註釋,林前五13「趕出去」原文exairó
,就是「革除掉」的意思,也就是把已經腐敗、嚴重危害教會屬靈生命健
康的部位予以切除《新約及早期基督教文獻希臘文大詞典》的定義就是
把某人從一組人中排除在外或除去」。且保羅所用的這話,正是出自申
命記十七7「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活泉新約
希臘文解經也說「視他為無分於以色列諸約(弗二11)」。謝順道長老也極
正確地指出:「林前五2、 13所說的『趕出去』就是開除會籍,逐出教會
基督教各教派的「除名」規定也都引用林前五13「趕出去」及太十八17
「看他像外邦人」為根據,這位質疑除名者卻偏偏讀出和絕大多數正統
督徒「不同」的結論(請參考,謝順道〈新約聖經疑難五題()〉聖靈月刊290

指「被趕出去」的人「可能得救」是「太快下結論」
另外,這人說「交給撒但:為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在肉體受苦之後,
或許能悔改而得救(林前五5)這也是「太大膽」、「太快下結論」的
解經。一般主張「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教派,或許認為這樣的惡人
也能得救。

認為這惡人可能得救,引發更多的問題
這種解經問題其實很多,首先「肉體敗壞」、「靈魂得救」這種希臘思
想就不是保羅的觀念,將來「肉體」是要「復活」的。基督徒是肉體復活
,並不是靈魂不朽。此外,「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
(
提前一20)平行經文,多數學者皆解為「將不願從罪中悔改的人驅逐出
教會」,換言之就是「除名」,卻隻字未提「使其靈魂得救」撒但是要害
人徹底墮落,若知道牠讓人肉體受苦可能讓人悔改,會做這種傻事嗎
且這種解經也要面臨「整體聖經一致性」的挑戰。

TJC寧可審慎,謝長老認為藉趕出敗壞者,使屬靈者「得以得救」
因此,面對這難解經文,TJC寧可採取相對審慎的態度謝順道長老就說
:「『他的肉體』《欽定版》譯為"the flesh",可以解讀為『屬肉的人』。
『他的靈魂』《欽定版》譯為"the spirit",可以解讀為『屬靈的人』。..如此
處理的目的,乃是要敗壞一切屬肉的人;因為他們不配得救,可以任憑撒
但去毀滅他們。惟有如此,一切屬靈的人在主耶穌審判萬民的日子,才可
以得否則,原來可以得救的信徒可能受污染、被腐化,而導致滅亡
(參考謝順道〈收了繼母的人,他的靈魂還可以得救嗎?〉,何謂「為
死人受洗」?外一問,聖靈月刊323期,20048http://www.joy.org.tw/holyspirit.asp?num=1529)

重量級教父安波羅修認同謝順道長老看法
知名教父安波羅修(Ambrose,奧古斯丁的老師,333-397)和謝長老
持同一看法,他說「因為這汙穢之源要感染眾人,教會的靈就不可能
在審判之日得救(請參《古代基督信仰聖經註釋》哥林多前後書)

蔡梅曦傳道:謝順道長老解法「道理上正確」,但可能面對文法問題
聯總退休傳道蔡梅曦博士也在《哥林多前書釋義》提出他的看法,他認
謝順道長老區分「屬肉體的」與「屬靈的」兩種人群的說法「於道理
上是正確的」,只是「文法上」此句的「肉體」、「靈」前均有代名詞 (
「此一」)、定冠詞來界定此一亂倫的罪人。

蔡梅曦傳道:「惡人的靈魂可以得救」是哥林多人的狂言
所以蔡傳道認為,「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可以得救(林前五5)
話是「哥林多教會那些自高自大、容忍罪惡的人們所說之狂言」,「
羅引在他的信上強烈駁斥為狂妄、錯謬」。蔡傳道此一看法雖不就是定
論,但仍非常值得重視(請參考蔡梅曦博士,《哥林多前書釋義》第五章,

從整體聖經一致性看:已死之人、神不賜生命之人可能靈魂得救嗎?
解經必須考慮「整體聖經一致性」,犯罪是「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
(
弗四18),犯了「不至於死的罪」,若認罪、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
(約壹五16),但約翰卻認為犯「至於死的罪」的人似乎不再有這樣
的機會。保羅也說「那好宴樂的寡婦正活著的時候也是死的(提前五6)
,他並提到有些年輕寡婦「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提前五15)

持久犯罪「實質背棄信仰」,還可能懊悔嗎?悔改機會一直存在嗎?
更別提希伯來書十26「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這經文
必須嚴肅面對。即使有些人不認為這裡的「犯罪」指特定重罪,但
持久的以犯罪行為「實質背棄信仰」,「褻慢施恩的聖靈」,無疑
不可能再有懊悔的機會(來六6「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
懊悔了」)。啟二21「我曾給她悔改的機會」,有人解釋成重罪也
可悔改,但更合乎文意的解釋似乎是「悔改」的機會一旦錯過,
就不再有了。

被除名者皆是一再蔑視勸導、放棄悔改機會
被「趕出教會」、「看他像外邦人」的人,其實都是一再蔑視教會的
勸導,他們並沒有像路十七3-4所說的「懊悔」、「回轉」,接受教會
「饒恕」的恩典,反而是硬著頸項「不聽教會」(太十八17),最終
才會走到被「趕出教會」這一步。

被「趕出教會」後「變本加厲」所在多有
有些被趕出教會後,甚至更變本加厲,像最近被紀律處分那人,428
日在俄羅斯日記指控「王老師(俄羅斯信徒)本建議將俄羅斯友人帶到會堂
合辦,但聯總方面拒絕」,暗示聯總「拒人於外」。後來他的日記「露
餡」說出談道形式是「座談」、「輪流分享神的話」,反證明聯總的
「拒絕」不是沒有「正當理由」。不知內情的讀者,卻可能早因為他
這「別有心機」、假「福音」之名、「殺人不見血」的暗示,對聯總
工人心生厭惡(請參考:〈猶大賣主未被「除名」,證明除名錯誤嗎?兼談
楊昱民粉絲「變本加厲」對教會工人的攻擊〉http://rawlstjc.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8.html)

嗆聲自己在天國「坐在比他們離主還近的位子上」
他一位化名曉民的鐵桿粉絲發文攻擊柯恆雄傳道,他立刻發文「鼓勵」
該粉絲「受鼓舞」轉而攻擊美國總會梁得仁傳道,結果被踢爆「張冠李
戴」,不得不道歉。他竟還發文肯定,印證了這些粉絲對教會工人的盲目
敵意與攻擊,「或明或暗」似乎都有他的身影。他甚至在同一篇文章顛倒
黑白說他的論點「駁不倒」,事實則是,呂日星傳道曾轉述他的理論被許
彼得傳道駁到「啞口無言」。此外,這兩天他嗆聲將來在天國他會「坐在
比他們離主耶穌還近的位子上」,也再次證明了他從來沒有「懊悔」之意
。遺憾的是,這位質疑除名的「親戚」對於他這些離譜言行不曾譴責,
這種「縱容」和以利又有何差別呢?(請參考〈柯恆雄傳道的趕鬼動作是自導
自演的?淺評楊昱民粉絲偏差的「趕鬼」觀http://rawlstjc.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83.html)

即使有悔改的例外,反證明是除名令其「起死回生」
退萬步言,倘若真有人在被「除名」後,仍蒙神憐憫,賜給她悔改
的心(提後二25:「或者神給他們悔改的心」)「除名」處分也沒有
。因為這處分不但防止罪惡在教會中「發酵」,還「意外」讓原
本「不肯悔改」(「不聽教會」,所以才「除名」)本已經注定滅亡
的人「起死回生」。

寧可「料敵從嚴」,勿讓人「心生僥倖」,陷入罪惡網羅
既然不能肯定林前五被「趕出教會」者是否還有可能「悔改」以致
「靈魂得救」,寧可「料敵從嚴」不要心生「僥倖」,或讓軟弱
徒因而陷入罪惡網羅「不可自拔」。保羅說得很清楚「作罪的奴僕
以至於死(羅六16)、「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羅六21)、「若順
著肉體活著,必要死(羅八13)、「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羅一32)。所以不要「自欺」,以「不一定」死這種「耶洗別的道
理」來害人沉淪,誤以為嚐了毒品還可以輕易「回頭」,只怕到時
就是想「悔改」卻「由不得我」(請參考〈「趕出教會」不是「除名」嗎?回應
「聖經沒有除名」的誤解〉http://rawlstjc.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0.html)

知名學者楊牧谷:保羅建議「赦免」的對象不是與繼母行淫那人
此外,反對除名者引用林後二6-7「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
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
暗示那亂倫遭除名者後來被「赦免」這也是太粗糙的解經,知名
已故知名神學家楊牧谷引用學者Furnish看法說「本節並不是指林前
與繼母行淫的那個人,保羅也不是在這裡求哥林多教會饒恕他,因
為此事早得解決,他已被教會永久地開除會籍」,他引用另一學者
Martin也說林前、林後「不是討論同一個人」(參楊牧谷,《作祂
僕人:哥林多後書研讀》,校園書房,19923)

蔡梅曦傳道:這個不肖信徒不是林前那個亂倫的人
聯總退休傳道蔡梅曦博士也斬釘截鐵地說:「這個不肖信徒不是前
書五4-5那個亂倫的人」,蔡傳道並引用知名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
及英國知名已故學者F.F.Bruce,佐證這「不是同一人」的說法。
質疑除名者卻「輕率」的將不同的二人加以聯結,進而暗示保羅赦
免了那犯罪遭除名者(請參考蔡梅曦《哥林多後書釋義》,20034
)

「得」除名的規定,就已將「無感染」之虞的情形考量在內
至於不必馬上薅稗子(太十三24-30)教會早就把聖經此一考慮納
入「除名制度」中。所以《信徒懲戒要點》的規定是重者「得」
開除信徒會籍,這「得」字就表示即使符合除名構成要件,「例
外」時仍可不予除名,只要沒有「發酵」感染其他信徒之虞

「縱容」不是愛弟兄, 被「溫情主義」蒙蔽因而反對除名
這位質疑「除名」者並未從「整體聖經一致性」來思考「除名」
題,所以不但看不出「除名」符合聖經前後一貫的教導,更被「溫
情主義」所蒙蔽,把以「勸戒」為前提的「饒恕」(路十七3-4)錯解
為對罪惡不聞不問的「縱容」。

犯罪得罪弟兄卻持續不懊悔,「離地獄之門不遠了」!
只講「饒恕」卻不勸戒執行「紀律」,只會縱容罪惡在教會滋生
。如此不但不能救那犯罪卻不悔改的人,也讓罪惡在教會中發酵,
害原本能得救的人跟著沉淪!若真的「愛」弟兄,就不會放任其繼
續「犯罪」。得罪弟兄七十個七次卻沒有「懊悔」,也不以教會紀
律予以「管教」,離地獄之門也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