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 星期六

稱呼耶和華是「妄稱」神的名嗎?從五經內證看第三誡「正解」

用「妄稱神名」定罪是製造非必要「心理壓迫」
已失傳、不可能復原YHWH神名「讀音」,早已「不存在」所謂
「準確」的「發音」,有人基於個人理念反對Jehovah或「耶和華」的
翻譯,或可視為一種不涉核心信仰的「多元」價值,應予尊重。但為宣傳
這種理念,用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來「定罪」、「恐嚇」Jehovah
或「耶和華」的使用者,則已偏離誡命的原意,製造非必要的「心理壓迫」。
(相關討論請參考:〈從翻譯學看「耶和華」神名的中譯爭議〉http://rawlstjc.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2.html)

「妄」稱就是「胡亂、任意」使用,不是「錯誤」稱呼
出二十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即使不懂原文,單從和合本也不
可能得出「錯誤稱呼」神名的解釋。「妄」稱的意思,中文辭典有很清楚
的定義,「妄」字作為「副詞」,就是「胡亂、任意」使用之意,而不是
「錯誤」稱呼

譯經者有意排除「錯誤」稱呼神名這種解釋
這節經文,呂振中譯本譯為:「不可妄稱永恆主你的上帝的名」,天主教思
高譯本譯為「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這些譯經者的原文造詣遠比您我
高深,翻譯者選擇了「妄」字來翻譯原文שׁו שׁואo(H7723),就是有意排除
「錯誤」稱呼神名這種解釋現代中文修訂本則更清楚的譯為「不可濫用
我的名」,第三誡的本旨其實在「濫用」,而不在「錯誤」稱呼

原文造詣遠比您我高深的中、英譯經者都不採「錯誤」稱呼神名的解釋
就連英文譯本也不採「錯誤」稱呼神名這種解釋,幾個代表性英譯本如下:
NRSV
You shall not make wrongful use of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NASB
You shall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in vain
NIV
You shall not misuse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欽定本: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thy God in vain

「釋經學原則」:每個字通常只有一個意義
釋經學在決定聖經「字詞」意義的基本原則是「每個字通常只有一個意義
,除非作者有意運用「雙關語」。不論翻查哪一本舊約原文辭典,שׁו שׁואo
最基本的意義就是「空虛、虛妄」,辭典也會詳列同一作者及聖經其他作者
對這字的用法,沒有人主張本節當作「錯誤」解釋。

不可「輕率、不經大腦」的使用耶和華的名
至於妄「稱」這字נסה נשׂא(H5375),在本節最適當的意思就是「高舉」,其具
體應用就是「立誓」,如申三二40:「我向天舉手說,我憑我的永生起誓」。
因此,出二十7若採「直譯」就是:「不可舉起耶和華你神的名lashshaw'(
然的、枉然的),這也是為何七十士譯本會把lashshaw'譯為epi mataio(不經
思考的),也就是「輕率、不經大腦」的使用耶和華的名字,犯誡的原因在「濫用」
,而不是「錯誤」稱呼

五經早已對第三誡作出「正解」
除了原文「字義」的分析,出二十7「不可妄稱神的名」的意義還有摩西五
經本身強烈的「內證」,換言之,五經本身早已對第三誡作出「正解」。利
未記第十九章是對十誡進一步的詮釋,說明在生活中如何應用十誡:第1
2
(4)3(12)45(330)6(16)7(20-2229
)89(11-16)10(17-18)

「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才是第三誡「正解」
利十九12對第三誡的詮釋是「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
才是聖經對「不可妄稱神名」最具權威性的「正解」。誡命所禁止的就是「不
尊重神」、「濫用神的名字」去達到個人的目的。所以「妄稱」,就是「不正
當」的使用神的名,不論是用來「咒詛、祝福、起誓」都一樣。

瑪拉基書再次警誡「起假誓」神必審判
指著「神名」起誓是以色列人傳統,如申十20「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也要
指著他的名起誓」、耶四2「你必憑誠實、公平、公義,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
誓」,但第三誡嚴厲告誡不可「濫用」神名「發虛誓」,瑪三5也再次警告:「
我必臨近你們,施行審判。我必速速作見證,警戒..犯姦淫的、起假誓的」。

猶太人「避諱」不是怕「錯誤稱呼」神名
猶太人後來把YHWH唸成adonai(),不是怕「錯誤稱呼」神名而是覺得
「神名」太神聖,故加以「避諱」。那種把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解釋成不
可「錯誤稱呼」神名的想法,不但猶太人未曾有過,基督教傳統也不作此解。
《天主教教理》對本條誡命的解釋就是「禁止發虛誓」,「發虛誓是對一切言
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
聖性」。

錯解為「錯誤稱呼神名」並以此恐嚇,反是濫用神名義行為
如果對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這種「濫用」神名的行為「擴大應用」,則
曲解第三誡為「錯誤稱呼」神名來反對「耶和華」的譯名,反而是一種「假藉
神的名義以達一己目的」之「濫用」行為。輕率以此偏離誡命的解釋來「定罪」
、「恐嚇」其他基督徒之前,應審慎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