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 星期六

從聖經「犯罪」的概念看「魔鬼自存」的荒謬性

「罪」就是「偏離」神的旨意
聖經關於「」最基本的定義是不中目標」,簡單講就是偏離」神的
旨意。因為神是「義」的本體,被造者(不論天使或人)偏離了這「義」的
本體,就犯了罪

說魔鬼「犯罪」,已預設魔鬼之外的某種「標準」
因此,當任何人說魔鬼犯罪」這句話時,已經預設「魔鬼以外」,事
先存在某種「判斷標準」若沒有「判斷標準」,就不可能說魔鬼或任
何人「犯罪」此一判斷標準,就是創造主本身,祂就是判斷「義」與
「不義」的標準。順服祂旨意的就是「義」,偏離、背叛祂旨意的就是「
不義」、就是「罪」。

宣告「魔鬼犯罪」就否定了魔鬼是不受神控制的「自存者」
宣告魔鬼犯了「罪」,正是承認神是唯一的「判斷標準」,即使是靈界
魔鬼無所逃於神的「標準」,一旦違反神的標準,就須受神審判。也
此,魔鬼犯「罪」這概念的背後,就根本否定了「犯罪者」魔鬼可以
依賴神、不以神為標準的「自存者」。

「自存」者是自己的「標準」,沒有受神制裁的可能
魔鬼若「自存」,則聖經宣告魔鬼「犯罪」就沒有意義,因牠不是神
所造、也不仰賴神存續,牠可以是自己的「標準」,不必以神這「義」
的本體為標準,也沒有「受神管控、制裁」的可能性。

「二元論」的自存魔鬼,自己就是「神」,豈會以「真神」為標準
就像YM「魔鬼自存」論下的魔鬼,和神之間根本是永無交集的「平行
線」,YM理論的魔鬼不受神控制、隨己意而行,神也掌握不了魔鬼,
此一善惡「二元論」下的魔鬼自己就是「神」,自己就是「標準」
哪來聽命於「真神」、以「真神」的標準為標準,從而違反「真神」
標準「犯罪」呢?

「自存」的魔鬼不在神「主權」範圍內
從人間法律來看也是如此,法律的效力要能貫徹,必然是在國家「主權」
能行使的範圍內。「自存」的魔鬼「自始」不在神「主權」範圍內
始非神所造、不受神控制,如此脫離神「主權」掌握的「自存」魔鬼
「犯」什麼「罪」、受什麼「審判」呢

正因魔鬼非「自存」,所以須以神為標準,受神審判
但事實是,魔鬼並非「自存」,而是神所創造,所以祂必須以「真神」
為標準當天使(魔鬼)起了驕傲,要「與至上者同等」(賽十四14)
再以神為標準,偏離了神的旨意時,才決定了牠當「魔鬼」的命運
神最終審判時將牠打入火湖也才具正當性

自存又犯罪的魔鬼,是水火不容的重大理論矛盾
從這裡我們也可看出,「魔鬼自存」論根本缺乏對基督教信仰「整體
性」的認識,只要稍加檢視,就會發現與基督教的教義「處處牴觸」
。真理是不會「自相矛盾」的,宣稱魔鬼「自存」,卻又說魔鬼「犯
罪」,卻是水火不容般的重大理論矛盾,「魔鬼自存」的荒謬性亦在
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