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信徒可否公開勸募、私收捐款?淺談「幫補聖徒」的實踐

彼此相愛的具體實踐就是聖徒「相互幫補」
彼此相愛」是主的命令(約壹三23、約貳5),初代教會對此一命令
的具體實踐就是聖徒之間「相互幫補」,耶路撒冷教會甚至甫成立就
以「凡物公用(徒二44)的方式互通有無,讓貧苦者皆能得到照顧。

舊約對幫補聖徒的教訓
舊約早在利未記二五35就說:「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
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申命記十五7說「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
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箴言三27-28
同樣說:「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
行。你那裡若有現成的,不可對鄰舍說:去吧,明天再來,我必
給你」,箴言三一20則讚美才德的婦人「他張手賙濟困苦人,伸
幫補窮乏人」。

新約對幫補聖徒的強調
到了新約,保羅勉勵加拉太眾教會「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
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加六10),約翰長老說:「我們相愛,不要
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約壹三18),雅各長老
更沉痛的說:「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這樣,信心若沒有
行為就是死的」(雅二14-17)

「幫補聖徒」就是接濟、供給聖徒的需要
「幫補聖徒」這話出自保羅對羅馬教會的勉勵:「聖徒缺乏要幫補
客要一味的款待」(羅十二13)。這裡的「幫補」原文Koinóneó
享、分擔、參與之意。呂振中譯本譯為「聖徒的缺乏,要用團契的
捐輸相周濟」,新譯本譯為「聖徒有缺乏的,就要接濟」,新漢語譯
本則譯為「聖徒有需要,要供給他們」,NRSV則譯為Contribute to
the needs of the saints

個人能力所及直接伸手幫助
在具體實踐上,如果眼見弟兄姊妹有困難、需要,自己又有能力
個人隨時可依主的命令伸手幫補弟兄的需要,甚至必要時可把困苦
中弟兄姊妹的苦境轉達給有心的同靈或教會,讓同靈及教會直接去
關心、幫助有需要的人。

本人不「居間」經手金錢vs以私人身份勸募
這種幫補聖徒的個人實踐,是把金錢或實物直接接濟需要者,信徒
本人並不「居間」經手金錢。但若有人想把幫補的事業「做大」,
不透過教會,個人身份公開發起「勸募」,甚至直接收受捐款
這樣公開勸募、私收捐款的行為是否適當?

任意發起勸募可能存在的問題
本來愛心的實踐是不拘形式,一般情況下,愛心若能有更多人「
襄盛舉」通常也是好事。只是資源有限,資源的運用必須講究效率
,不論教會或社會,若任何人皆可發起公開勸募,除有資源排擠、
優先順序的問題,即使發起人具一定社會公信力,也難完全保證勸
資訊公開透明、勸募所得資源都花在刀口上。

藝人黑人遭質疑的前車之鑑
知名藝人黑人(陳建州)本身是基督徒,也素有愛心形象,但他也曾
因發起「LOVE LIFE」愛心T恤義賣活動遭網友及媒體砲轟質疑
甚至引來台北市社會局發文關切

國家立法制定「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勸募行為
正是有鑑於「勸募」行為可能產生亂象,台灣在2006年立法通過
了「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行為加以規範,該法立法理由
宗明義就強調是「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
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而制定本條例。

不是打著公益性社團、財團名義就能勸募
依該法規定,勸募團體限於: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
法人、財團法人。且不是打著公益性社團、財團名義就能勸募
在募集財物前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收受勸募財物時除應開立
收據,也必須「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
捐贈日期」。像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發起的「101助學行動
,活動期間為201210月到20139月,核准勸募文號是:內授
中社字第1015935253號函。展望會另一個「國內外資助兒童計畫
,核准文號是內授中社字第1015004380號函,絕不是想募款就
可以隨便上網公開勸募

經費運用於「行政支出」有上限,且「賸餘」之使用有諸多規範
該法同時對勸募活動的「必要支出」,也就是俗稱的「行政費用」
加以規範上限,以避免捐款肥了勸募者或勸募機構,真正落實到
需要者的資源反而七折八扣。勸募所得財物需依原許可計畫使用
,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也需「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
具使用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私人發起勸募宜注意法律相關規範
因此,信徒不經由教會,以個人名義發起勸募,即使是透過和其
關係密切的社團法人在台灣勸募,該行為有牴觸「公益勸募條
例」,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公開勸募、收受捐款卻未開立收據、
或雖開立收據卻未載明許可文號等,則不免有觸法之虞。

教會為勸募把關更上軌道
相較之下,由教會來為「勸募」把關,問題就少多了。首先,宗
教團體「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
行為」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總會所設立的「財團法人利河
社會福利基金會」運作制度化、透明、公開,歷年接受內政部
評鑑考核均獲甲等、優等之肯定,其會計帳簿、帳冊、收支憑證
除接受主管機關隨時查核,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若非為獨攬勸募成果,何以不交由教會檢視或監督?
其次,若公開勸募的目的是為「幫補聖徒」,沒有道理該勸募計
不能交由教會檢視,並在確認其急迫性、必要性後代為執行,
在教會監督下執行。除非發起勸募者有「獨攬」勸募成果的「
榮」這種不屬靈的想法,或非由個人支配勸募資源不可的野心。

教會基金會下多加愛心團在緬甸欽邦助學的成功案例
像教會所設立的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2005年增設了
多加愛心團」,該愛心團有鑑於緬甸西部地區與印度接壤的欽邦
山區許多家庭兒童因貧窮失學,遂從2008年起協同緬甸事工小組
提供「緬甸欽邦部落貧童助學金」,已成功協助近30位學童完成
基礎教育。

企圖複製欽邦經驗,卻私自發起活動、私下收受捐款
近來有人看到「多加愛心團」的成功案例,想將欽邦經驗複製
非洲,卻不是向教會提出建議,由教會評估後納入計畫,而是
個人名義在網路用「剛果工作日記」發起「讓非洲小孩上學去」
勸募。自己勸募不夠,竟還惡意砲打聯總,用影射暗示手法攻擊
經世界各國代表大會檢驗的聯總財務,以爭搶教會資源

擅長以感性文章「催錢入袋」
其文宣擅長以煽情的「小故事」打動人,如其所願,發起者很快
在私下收到了捐款,文筆好就是吃香!嘗了甜頭,卻還故作愧疚
的說「我實在不應該讓你們知道」,繼續用感性訴求讓人自動掏
出錢來。這種撩撥人心、催人熱淚的話術,已臻出神入化。

幫補聖徒美事卻自外於教會,難免獨攬功勞、塑造形象聯想
該活動未來「會不會」「要如何」公開每一筆捐款明細、支出
細目賸餘款運用辦法目前不得而知。已收到的錢,存在哪個帳
戶?由誰作帳?帳目查核機制為何?類此未經教會參與、監督的
私人勸募,即使立意良善,但由私人收受捐款,或由關係密切的
社團法人收受,終究要面對更嚴格「透明性」的檢驗。既是幫
聖徒的美事,卻自外於教會體制,也難免獨攬功勞、塑造個人
私心的聯想。

保羅幫補耶路撒冷教會窮人是「透過教會」進行
保羅對羅馬教會提到「我往耶路撒冷去供給聖徒,因為馬其頓和
亞該亞人樂意湊出捐項給耶路撒冷聖徒中的窮人(羅十五25-26)
。這是保羅第三次宣道旅程中的重要計畫,此一「幫補聖徒」的
計畫,也是「透過教會」來進行:「論到為聖徒捐錢,我從前怎樣
吩咐加拉太的眾教會,你們也當怎樣行。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
人要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著」(林前十六1-2)

使徒教會的捐輸「高度透明」,且由教會推舉隨行監督人員
且捐款的「交付」,更是在高度透明、監督下進行:「你們寫信舉
薦誰,我就打發他們,把你們的捐資送到耶路撒冷去。若我也該
去,他們可以和我同去」(林前十六3-4)、「他也被眾教會挑選,
和我同行,把所託與我們的這捐貲送到了」(林後八19)

保羅小心翼翼,就怕人「挑我們的不是」
保羅如此小心翼翼,就是為了「這就免得有人因我們收的捐銀很
多,就挑我們的不是(林後八20)。私人公開勸募、私收捐款,
若不是可能生流弊,國家不會立法規範。基督徒的標準應高於法
,即使未觸法,也應自省如此未經教會參與、監督,是否別有
私心。

TJC幫補聖徒的優良傳統應延續
TJC創始以來即重視幫補聖徒1924年長沙第二次全國大會擬
定的五大綱62條中的第61條就是「聖徒缺乏,應當幫助,這就
借與主,他所給的,主必償還」,此一優良傳統應予延續。個人
能力所及的「不可推辭」,須集眾人之力的,則由「教會」來發起
、監督,會是更符合保羅所說「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面前
,就是在人面前也是這樣(林後八21)的原則。

企圖把幫補事業「做大」切莫為求「虛名」
當然,最重要的是,「幫補聖徒」不是貪求虛名,前述本會1924
年議定的規章62特別提醒「聖徒施捨的事,不要叫人誇獎,
總要在暗中作,你父在暗中察看,必在明處報應你」。教會「多
加愛心團」在緬甸欽邦的助學從不「標榜個人」,只歸榮耀給神
。若發起私人勸募是為成就個人虛名,那已是離基督的教訓太遙
了!

註:多加愛心通訊:2012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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