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熟能詳的十誡,其意義我們真了解嗎?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二十16)作為十誡之一,大家耳熟能詳。
這裡的「假見證」主要是指審判時的虛偽證言,「人」的原文רֵיעַ在其
他經文多譯為「鄰舍」,所以呂振中譯本就把「人」譯「鄰舍」,思高
譯本也譯為「近人」。
不可作假見證側重不可「誣陷」鄰人致他人受冤屈
對於審判時「發虛誓」,其實在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已經予以
嚴禁,所以「不可作假見證」其實更側重「誣陷」鄰人,致使他人受
冤屈這種「不正」動機。
箴言嚴厲譴責「作假見證」必不免受罰、必滅亡
除十誡嚴禁「作假見證」外,箴言也多次對「作假見證」加以譴責,
箴六19就說「吐謊言的假見證,並弟兄中布散紛爭的人」是神所恨
的大惡。箴十九5、9更兩度重申「作假見證的,必不免受罰;吐出
謊言的,終不能逃脫」,箴二一28也說「作假見證的必滅亡」。
「作假見證」要付出的代價:照他所圖謀要待弟兄的去待他
「作假見證」要付出什麼代價?依申命記十九18-21,若發現果真是
作假見證,則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申十九19),呂振中譯
為「你們就要照他所圖謀要待族弟兄的去待他」,現代中文修訂版譯
為「這個人就得接受被告應得的懲罰」,換言之,就是申十九21說的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誣陷他人的罪越重,誣陷者所受的懲罰也
越重。
耶穌、司提反都是假見證的受害人
「不可作假見證」此一誡命在新約也被耶穌重申(太十九18),因這行
為違反了「愛人如己」(利十九18)的律法總綱。而耶穌本人就是「假
見證」的受害人,「祭司長和全公會尋找假見證控告耶穌,要治死他」
(太二六59)、「有好些人作假見證告他,只是他們的見證各不相合」(
可十四56)。就連第一個殉道的基督徒司提反,也是死於假見證:「設
下假見證,說:這個人說話,不住的蹧踐聖所和律法」(徒六13)。
即使不上法庭,誣陷弟兄仍是「作假見證」
在司法審判時以證人身份誣陷他人、作假見證或許不是每個人都會有
的經驗,但明知事實並非如此,卻仍用虛構、扭曲、影射、嫁接的
方式,讓他人蒙不白之冤,依然是神所恨惡,也必承擔嚴重後果的
「作假見證」。
方式,讓他人蒙不白之冤,依然是神所恨惡,也必承擔嚴重後果的
「作假見證」。
莫須有的組織出賣「導致」剛果同工遭迫害
近日YM在網路貼文「2009.02剛果教會被組織暗地出賣導致剛果同
工大遭當地國安機構迫害」,並強調「可怕的是這一切的發生都指向
同一幕後黨群的指使」。這是何等嚴厲的指控,剛果同工遭國安機構
迫害是「被組織暗地出賣」所「導致」?組織「暗地出賣」,且因而
「導致」國安機構迫害的證據在哪裡?能證明「因果關係」嗎?幕
後黨群「指使」的證據又在哪裡?
後黨群「指使」的證據又在哪裡?
2009年的舊事,一年半後才大作文章?
所謂剛果同工遭迫害,指的是前剛果工人班雅卡(Banyanga)2009年時
因和剛果教會糾紛對同工所為之不當行為,班雅卡也因此事件被除
名。若班雅卡傷害同工的行為出自聯總「指使」,何以聯總事後還
背書除名決定,這說得通嗎?2009年的舊事若出自聯總「指使」,
YM之前為何不談,卻等到停職近一年半後才在網路上作此莫須有的
指控?
名。若班雅卡傷害同工的行為出自聯總「指使」,何以聯總事後還
背書除名決定,這說得通嗎?2009年的舊事若出自聯總「指使」,
YM之前為何不談,卻等到停職近一年半後才在網路上作此莫須有的
指控?
若真有此事,熟知前因後果的張峻嘉執事豈會坐視不管?
張峻嘉執事是2004年8月本會首度進入剛果開拓的成員,2007年7
、8月並冒險進入叛軍控制區巡牧,張執事對2009年的班雅卡事件
知之甚詳,若真有YM所指控「組織」出賣「導致」迫害,幕後黨群
「指使」的情事,今年4月出席世界各國代表大會的張執事豈會閉口
不言,不要求大會徹查到底?
知之甚詳,若真有YM所指控「組織」出賣「導致」迫害,幕後黨群
「指使」的情事,今年4月出席世界各國代表大會的張執事豈會閉口
不言,不要求大會徹查到底?
真的不怕聖經對「假見證」之罪「以其人之道還諸彼身」的警告嗎?
若聯總工人真作出這樣「出賣」、「指使」致剛果同工遭迫害的大惡,
將來在生命冊還能留名嗎?在網路公開指控、詆毀同工清譽、名節的
YM,難道不知虛偽見證的後果是「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申十九
19)嗎?
19)嗎?
離譜指控已涉刑法「誹謗罪」,未指名亦不能脫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構成刑法
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YM雖隱諱的說「同一幕後黨群」,但刑法
第310條第1項的「他人」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只要「就行為人表示
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即足當之」,YM
即使未明說是聯總,不能因此脫罪。
第310條第1項的「他人」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只要「就行為人表示
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即足當之」,YM
即使未明說是聯總,不能因此脫罪。
同工包容不提告,就可恣意毀人名節嗎?
YM沒有證據的指控不是第一次,先前離譜污衊聯總同工「私挪公款
」涉及刑法「公益侵占罪」,迄今未提出任何證據,代表大會對聯總
財務的審核也證實此係子虛烏有。教會同工基於信仰,不「告在不信
主的人面前」(林前六6),不對YM採取法律行動,就可肆無忌憚的毀
人名節嗎?
財務的審核也證實此係子虛烏有。教會同工基於信仰,不「告在不信
主的人面前」(林前六6),不對YM採取法律行動,就可肆無忌憚的毀
人名節嗎?
信仰歧出之外,生命品質呢?
YM不滿2012年3月的停職決定可以理解,但對TJC體制及工人近乎「
魚死網破」、「玉石俱焚」的攻擊,終究必須面對事實的檢驗。稍
魚死網破」、「玉石俱焚」的攻擊,終究必須面對事實的檢驗。稍
用屬靈智慧予以分辨,就不難判斷任何做出此類傷害教會、同工行為
的人,只怕不僅信仰歧出,連生命品質都可能出了大問題。